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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中介合規心得


奉旨合謀的啟示(二):從囚徒困局看行業競爭的雙輸死局
上篇文章提到,保監局定下介紹費比例上限,其實是一種「奉旨合謀」的市場干預,令行業不再陷入惡性競爭。今次我們想從另一個角度切入——Game Theory(博弈論),看看這種安排如何打破行業長期以來的「囚徒困局」。 所謂囚徒困局,是博弈論中最經典的模型:兩個人被分開審問,如果大家都選擇沉默,各判一年;如果其中一人選擇供出對方,自己可免刑,對方判五年;但如果兩人都互相供出,就各判三年。結果是,大家為了自保,選擇供出對方,雙雙受罰——明明合作才是最好的結果,但因為缺乏信任與協調,最終變成雙輸。 這個模型,放在保險行業的介紹費競爭上,完全貼切。大家都知道介紹費開得太高,利潤被壓縮,風險上升,長遠不可持續。但如果我守規矩,別人不守,介紹人就會走去他那邊,我就輸了;於是大家都不敢先收手,結果就是全行一起貼錢搶生意,雙輸。 這種情況下,唯一的解法就是「外部協調」——即由第三方介入,打破困局。今次保監局定下五成比例,正正就是這個角色。大家都知道不能超過五成,自然不會再比價,介紹人也明白市場已經「定價」,反而會專注合作穩定、流程順暢的公司。這種由監管主導的合謀,不但
10月30日讀畢需時 2 分鐘


奉旨合謀的啟示:從介紹費規限看經濟學的壟斷與合謀理論(上)
保監局最近針對行業介紹費安排,提出「50%比例」的監管期望,引起業界不少討論。我們之前已分享過,這次的規限其實是一次罕有的「奉旨合謀」機會——大家不再需要互相壓價、比誰敢給,反而可以回歸專業本位,守住利潤。 但這個現象,其實不止是保險業的個案,更是一個經濟學上的典型場景:壟斷與合謀。在自由市場中,企業之間理論上應該互相競爭,令價格向下、效率向上,最終造福消費者。但現實中,當競爭過度,利潤被壓到無法維持,企業自然會尋求「穩定」的方法——例如合謀定價、劃分市場、限制供應等。 這些行為在大多數情況下都是違法的,因為它們損害了消費者利益。但從企業角度來看,合謀往往是「穩陣又好賺」的策略。大家不再互相壓價,利潤空間穩定,市場競爭變得可控。這種模式在經濟學上被稱為「寡頭市場合謀」(collusive oligopoly),即少數幾間公司在沒有明言合作的情況下,默契地維持某種價格或行為模式。 而今次保監局的做法,正正是將這種「默契」變成「明文規定」。大家都知道介紹費不能超過五成,自然不會再比價。這種「奉旨合謀」的效果,等同於政府介入市場,設下一條底線,令行
10月28日讀畢需時 2 分鐘


新轉介費規限,奉旨合謀定價,其實求之不得
保監局最近發出通告,針對行業介紹費安排,提出「50%比例」的監管期望,引起不少行家討論。有人擔心:「我們守規矩,別人不守,介紹人就會走去其他公司,生意都流失了。」這種擔心我完全理解,但其實這次是一次難得的「奉旨合謀」機會,大家不妨換個角度看。 在其他行業,合謀定價通常是違法的,因為會令消費者失去選擇權,價格被人為抬高,最終損害的是客戶利益。但從經營者角度來看,合謀往往是「穩陣又好賺」的做法——大家不再互相壓價,利潤空間穩定,市場競爭變得可控。正因為這種模式對經營者有利,所以才需要法律禁止。 但今次不同,我們不是偷偷合謀,而是「奉旨」合謀——監管機構明文規定介紹費比例上限,大家都要守同一條線。這種情況下,合謀不但不違規,反而是制度設計的一部分。對我們從業員來說,這是一次難得的機會,可以擺脫過去「比誰敢給」的惡性競爭,重新建立行業秩序。 如果大家都守五成這條線,介紹人知道無論去哪家公司,最多都是50%,自然不會再「比價」,而是看哪家公司合作穩定、流程順暢、付款準時。這樣一來,我們可以重新掌握主導權,不用再被迫「貼錢做生意」。而且,當介紹人明白市場已經
10月26日讀畢需時 2 分鐘


防禦惡意中傷,從認識這三條法律開始
在上一篇,我們聊過業界正在籌備一項Reference Checking Scheme。原意或許是促進行業透明、提高信任,但萬一最終制度缺乏足夠的程序保障,很容易變成一把雙面刃。一旦資訊被濫用、偏差或缺乏核實,影響的將不只是某一單位,而是每一位從業員的聲譽與生計。 今天,我們從三大法律與權益框架——自然公義、個人資料(私隱)、誹謗——去理解:如果制度出現漏洞,你可以怎樣主動防守,甚至反擊。 自然公義(Natural Justice)——公平程序的底線 自然公義是普通法體系中的核心理念,是防止不公平指控的核心原則,重要程度幾乎是法律保障的最高層級。它有兩個不可或缺的支柱: 知情與陳述權(Audi alteram partem):當有人向第三方(例如你的潛在僱主、監管機構)提供關於你的不利評語時,你必須有權知道評語的內容,並有合理時間與機會作出回應或澄清。若制度容許單方面、不透明的負面信息直接影響決策,而你卻毫不知情,這就是對知情與陳述權的剝奪。 公正性(Nemo judex in causa sua):負責審核、評估或決定的人,不能同時有個人
10月23日讀畢需時 3 分鐘


保監局最新轉介費指引解析與實務應對
保險業監管局於2025年9月1日發出公告,針對保險經紀公司在分紅保單業務中支付轉介費的安排提出監管期望。首先,公告曲綫證明,透過轉介方式拓展業務原則上屬合法。只是若轉介費超過總佣金的50%,則可能構成變相回贈或涉及未持牌人士進行受規管活動,違反《保險業條例》。 保監局設立50%的轉介費基準,並非硬性上限,而是風險警示。若超出此比例,公司須提供額外披露,包括客戶來源、費用計算依據及防止濫用的內部機制。違規者可能面臨現場審查、牌照續期受阻,甚至損害公司聲譽。 公告亦明確指出,只有銀行、受證監會監管的持牌法團,以及強積金持牌人士屬於例外。過往業界誤以為其他持牌行業如人事顧問或公司服務提供者亦可獲豁免,今次公告清楚排除這些情況,意味相關安排需即時修正。 新規定將於2025年10月1日正式實施,時間緊迫,各公司負責人應迅速檢視現行轉介安排,確保合規,避免法律與商業風險。 保監局的邏輯並非單純針對轉介費比例,而是關注轉介費背後反映的角色定位與法律責任。理論上,即使佣金的100%都支付給某人,只要安排合規,並不一定違法。問題在於:當某人獲得大部分佣
10月23日讀畢需時 2 分鐘


防範惡意中傷,從業員必知的自保攻略
業界近日正籌備一項Reference Checking Scheme,原意是防止有不良紀錄的高風險人員在公司之間轉職時,隱藏過去問題,藉此保障市場誠信。做法是:當公司打算聘請某位過去七年內曾於其他公司任職的持牌中介,就必須向前任僱主查詢紀錄。 這項制度早在 2024 年 7 月已於保險公司Agent之間正式落地,現在正討論擴展至其他中介人類別。雖然計劃細節尚未確定,但未來一旦實施,將直接影響每位從業員的職業安全與發展空間。 為何持牌人員也必須關注? 防止高風險人員流動的出發點是好事,但如果制度缺乏對個人的程序保障,就可能被別有用心者利用,成為攻擊無辜的工具。想像一下: 你並沒有做錯事,但某位前主管對你懷恨在心,或因利益衝突而想阻礙你再入行; 他在查核回覆中留下失實、甚至惡意捏造的「評價」; 而這些內容在你全不知情的情況下,直接影響新公司聘用決定。 這不是假設性的法律故事,而是真實有機會發生、而且影響深遠的職場風險。 在計劃正式落地時,希望能融入完善程序保障,確保制度既防止高風險人員流動,又不會誤傷無辜,包括知情權(Right to K
8月29日讀畢需時 3 分鐘


50萬唔夠就出事?
在香港做保險經紀,RO(負責人)除了要懂得簽單、管人、搞業務,還有一樣不能忽略的,就是合規。尤其是第41章附例L——《保險業(持牌保險經紀公司的財務及其他要求)規則》,這條附例雖然只是次級法例,但實際操作上,它的分量絕對不輕,甚至可以說是保監局查牌時的「指定動作」。 這條附例列明了多項公司必須遵守的要求,包括:專業彌償保險(PII)、客戶賬戶管理、審計報告、簿冊及賬目保存,以及今天要講的資本與淨資產要求 「50萬」這條底線,不能踩 附例第3及第4條清楚寫明:公司任何時間都要維持最少港幣50萬元的資本及淨資產。這不是年尾結算時才看的數字,而是全年都要守住的底線。 但現實中,公司日常開支多的是——佣金、租金、薪金、保險費……一輪操作下來,銀行戶口的結餘可能一下子就跌穿50萬。如果老闆又想抽資金去做其他投資,資金調配稍有不慎,就可能觸碰到合規紅線。 雖然保監局不會天天來查你戶口,但年尾審計報告一出,發現你某段時間資產不足,就會記錄在案。這種「技術性犯規」雖然不至於釘牌,但一封違規通知、一筆不良紀錄,對公司形象和日後審批都會有影響。
8月25日讀畢需時 2 分鐘


關於受規管活動定義的Explanation Note (一)
之前提及,法例訂明提供保險建議及進行保險業務,就必須領有牌照,除非不涉業務或報酬,又或者是在公眾媒體上,再或者只涉及文書及行政工作。但正如很多其他法例一樣,法例只勾畫出一個原則性的大框架,而實際執行及應用的細節,例如什麽叫不涉業務,什麽是公衆媒體,就留給監管機構或者法庭去演繹。 故此,保監局剛剛於2021年10月,出版了一份關於“受規管活動”的Explanator Note,表述了保監局對這幾條法例的理解。雖然這份Note不代表法例的真正意思,因爲有權解釋法例意思的只有法庭。如果最終閙上法庭,我們仍然可以嘗試説服法庭,這份Note的解釋不對。但一般而言,我們不會勞民傷財去跟保監打官司,所以我們還是把這份Note當爲法規,順著保監的意思,別犯規,把精神集中於多做點生意吧。 接下來,我嘗試把這份文件一些值得留意的重點介紹一下。 首先,保監指出一個大原則,就是進行受規管活動的人士需否申領牌照,是視乎眼前這個情況上,有多需要透過發牌制度去保護保單持有人。原文(這份Note只提供英文版本)是:A relevant consideration in deci
2022年1月10日讀畢需時 2 分鐘


關於學歷要求的Grandfather Clause
保監局於2019年9月23日接管規管保險中介人的權力。同日,新的規管法規亦開始生效。其中,個人中介人(包括Individual Agent和兩類Technical Representative)的學歷要求,由之前中三程度(包括中五但會考不合格人士),提高到會考或DSE合格,其中還必須包括數學(合理,保險工作一定涉及很多算術)及一科語文。不過,這事情很多人都知道,并不是今天想講的。今天要講的是關於之前已經持有牌照的人士,在列明的條件情況下,可以不受這項要求規範,亦即所謂的Grandfather Clause。 怕部分人士不明白什麽叫Grandfather Clause,其實就是指某些條款,只適用於以後新人,不適用或有限度適用於舊人身上。關於學歷這方面的豁免,可以在《GL23有關持牌保險中介人適當人選的準則指引》中附件2的第2條找到。簡單點説,就是如果在新規矩生效前2年任何時間曾經挂牌,即使過渡時非持牌人士,而同時沒有除牌超過連續2年,就無需受學歷水平這個要求規限。 這條款的主要目的,是希望令之前學歷不足的從業員,不會突然變得不夠資格。事實道理上,人
2022年1月3日讀畢需時 2 分鐘


董事及控權人的改變
作爲RO,負有不少牌照上的法定責任,其中一個就是必須向保監局具報董事及控權人的改變(因爲以Partnership形式經營的Agency應該屬於少數,這裏就不提了)。這個責任很多人都知道,但具體根據哪一條法例,就是第64ZZD條。....
2021年12月31日讀畢需時 2 分鐘


禁止進行受規管活動及一些豁免情況
最近終於有時間(疫情關係吧)可以認真從頭到尾研讀整部《保險業條例》,部分心得,可以在這裡和大家分享一下。當然,我不是律師,提供的也不可算嚴格的法律意見,只是一些分享,如果需要正式的法律意見,我們還是必須委託律師。 整部法例中對我們中介人最有關係的,是由第64F條開始的第X部。正如大家知道,在香港要進行保險中介業務,必須先取得牌照,而大家這個概念的基礎,就是來自第64G條。第64G條清楚禁止除非獲得適當牌照,任何人都不可以在「其業務或受雇工作的過程中」及「為報酬」進行「受規管活動」,而違反的罰則也一點不輕,最高可被罰款港幣100萬,及監禁2年。 換言之要真的賣保險,或者給客戶保險建議,就肯定要拿牌照。法例的原意就是要確保行業從業員有一定的專業能力及操守。但如果只是一般人,和親人朋友分享一下自己對保險理財的意見或者經驗,不涉及業務也沒有報酬,法例也不會太野蠻連這些屬言論自由範疇的行爲也禁止。 除了非業務性質及不涉報酬的一般社交情況不受條例限制外,第123條亦列出一些獲豁免的情況,就算進行受規管活動,亦不屬違法。 經常有人問我,在報章、電臺(網台),甚
2021年12月18日讀畢需時 2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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