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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牌照

强積金(MPF)主事中介人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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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強積金銷售及推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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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注冊為主事人的機構: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類或第4類受規管活動之機構;
- 長期業務保險經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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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核准旗下附屬中介人作爲其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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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少一名負責人員:
- 在公司內具有充分權限,以及會獲提供充足的資源和支持
信托及公司服務提供者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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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例第 615 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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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經營信託或公司服務業務;
- 成立法團及其他法人;
- 擔任或安排另一人擔任法團董事或秘書;
- 為法團提供地址;
- 擔任或安排另一人擔任明示信託的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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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名董事及每名最終擁有人必須是適當人選;


職業介紹所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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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香港法例第51章《雇傭條例》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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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勞工署職業介紹所事務科負責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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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職業介紹所、提供就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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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名一名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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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有效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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