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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規框架
監管香港保險行業的最高權力來自第41章《保險業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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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A部:設立保險業監管局,定明其組成、職能、權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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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部:關於保險中介人的發牌、資格等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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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I部:關於保險中介人的操守及紀律行動規定;
第41章附例L《保險業(持牌保險經紀公司的財務及其他要求)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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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保險經紀公司需要遵守的一系列要求;
第41章附例K《保險業(獲授權保險人的最高數目)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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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保險代理機構及個人可代表的保險公司數目;
《保險業條例》第133條賦予保監局權力去制定守則及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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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牌保險代理人操守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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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牌保險經紀操守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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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3:打擊洗錢及恐怖份子資金籌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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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23:有關持牌保險中介人"適當人選"的準則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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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24:持牌保險中介人持續專業培訓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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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25:送贈禮品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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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26:銷售投資相連壽險計劃 (“投連壽險”) 產品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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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27:長期保險保單轉保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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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29:冷靜期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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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30:財務需要分析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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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31:醫療保險業務指引;
保監局亦會以通函形式,表達對某些議題的實操見解,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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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及糾正向内地訪客無牌銷售長期保單的不合規業務模式
- 2024年5月22日
- 合法轉介業務必須遵守的三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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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保險中介人提供酬勞結構的應用説明
- 2025年7月30日
- 首年佣金不得超過總佣金70%
- 平衡對合約前服務及持續服務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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