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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規框架

​監管香港保險行業的最高權力來自第41章《保險業條例》

  • 第IA部:設立保險業監管局,定明其組成、職能、權力等;

  • 第X部:關於保險中介人的發牌、資格等規管;

  • ​第XI部:關於保險中介人的操守及紀律行動規定;

​第41章附例L《保險業(持牌保險經紀公司的財務及其他要求)規則》

  • ​規定保險經紀公司需要遵守的一系列要求;

 

​第41章附例K《保險業(獲授權保險人的最高數目)規則》

  • 規定保險代理機構及個人可代表的保險公司數目;

《保險業條例》第133條賦予保監局權力去制定守則及指引:

  • 持牌保險代理人操守守則;

  • 持牌保險經紀操守守則;

  • 指引3:打擊洗錢及恐怖份子資金籌集指引;

  • 指引23:有關持牌保險中介人"適當人選"的準則指引;

  • 指引24:持牌保險中介人持續專業培訓指引;

  • 指引25:送贈禮品指引;

  • 指引26:銷售投資相連壽險計劃 (“投連壽險”) 產品指引;

  • 指引27:長期保險保單轉保指引;

  • 指引29:冷靜期指引;

  • 指引30:財務需要分析指引;

  • 指引31:醫療保險業務指引;

保監局亦會以通函形式,表達對某些議題的實操見解,例如:

  • 針對及糾正向内地訪客無牌銷售長期保單的不合規業務模式​​

- 2024年5月22日​

​- 合法轉介業務必須遵守的三項原則

  • ​向保險中介人提供酬勞結構的應用説明

- 2025年7月30日​

- 首年佣金不得超過總佣金70%

- 平衡對合約前服務及持續服務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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