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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申領

香港保險業主要由《保險業條例》規管。其中第IA部訂明保險業監理局(保監局)的成立,及作為行業監管機構的權力範圍。第X部則關於保險中介人的規管,包括發牌準則及操守等。其中第64ZA條訂明保險經紀的發牌,第64U條則訂明保險代理機構的發牌。

 

第64G條訂明,除非已經獲得保險中介牌照,否則任何人不得進行「受規管活動」,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100萬及監禁2年。而在附表1A第1部中,則進一步定義「受規管活動」:

 

(a) 洽談或安排保險合約;

(b) 邀請或誘使任何人訂立保險合約,或企圖邀請或誘使任何人訂立保險合約;

(c) 邀請或誘使任何人作出關鍵決定,或企圖邀請或誘使任何人作出關鍵決定;

(d) 提供受規管意見。

 

提及的「關鍵決定」及「受規管意見」則在第2部及第3部定義。

 

保險中介牌照主要可分為三大類別。

1)個人保險代理;

2)保險代理機構及其人員(代表);

3)保險經紀公司及其人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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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機構
  • 可銷售最多4家保險公司產品,其中2家人壽保險公司;

  • 須委任一名合資格負責人(Responsible Officer);

  • 公司每名董事及控權人均通過保監局「適當人選」審核;

  • 獲最少一家保險公司委任為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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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公司
  • 可銷售無限家保險公司的產品;

  • 須委任一名合資格負責人(Responsible Officer);

  • 公司每名董事及控權人均通過保監局「適當人選」審核;

  • 資本及淨資產不少於50萬港幣;

  • 投購專業彌償保險;

  • 備存獨立客户帳目;

  • 備存妥善簿冊及帳目;

  • 每年向保監局提交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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