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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受規管活動定義的Explanation Note (一)


之前提及,法例訂明提供保險建議及進行保險業務,就必須領有牌照,除非不涉業務或報酬,又或者是在公眾媒體上,再或者只涉及文書及行政工作。但正如很多其他法例一樣,法例只勾畫出一個原則性的大框架,而實際執行及應用的細節,例如什麽叫不涉業務,什麽是公衆媒體,就留給監管機構或者法庭去演繹。


故此,保監局剛剛於2021年10月,出版了一份關於“受規管活動”的Explanator Note,表述了保監局對這幾條法例的理解。雖然這份Note不代表法例的真正意思,因爲有權解釋法例意思的只有法庭。如果最終閙上法庭,我們仍然可以嘗試説服法庭,這份Note的解釋不對。但一般而言,我們不會勞民傷財去跟保監打官司,所以我們還是把這份Note當爲法規,順著保監的意思,別犯規,把精神集中於多做點生意吧。


接下來,我嘗試把這份文件一些值得留意的重點介紹一下。


首先,保監指出一個大原則,就是進行受規管活動的人士需否申領牌照,是視乎眼前這個情況上,有多需要透過發牌制度去保護保單持有人。原文(這份Note只提供英文版本)是:A relevant consideration in deciding whether a person needs to be licensed, therefore, is to what extent the activities carried on by the person involves the need to protect policy holders or potential policy holders by subjecting the person’s conduct to regulation through licensing.


老實説,從法理上看,我並不認同這個觀點。因爲法例説得很明白,什麽叫受規管活動(雖然只是原則性定義,沒可能説明每個具體情況),無須領牌的例外情況等等。從來沒有提及需要考慮需否保護保單持有人這個原則。雖然一般相信,保護保單持有人很可能是整部保險業條例的立法原意,但在法律上,立法原意是不會被考慮的,大家只需要看法例條文怎樣說,而不需要去猜度立法者沒有在條文上明説的可能意思。要是法例可以隱藏暗示條文,監管機構可以任意釋法,說你的活動其實是立法時打算禁止的,只是忘記放進去而已,那麽行業内有哪個人可以晚上安心睡覺。


(這個情況是不是很耳熟?哈哈,我們說法律,不説政治。)


當然,正如文初説到,我們最好就不要去挑戰保監的解釋。而且我們也最少明白,保監局的執法原則,一個大考慮是需否保護保單持有人(哪怕這個原則是否合法)。如果我們根本不惹起保監局的關注,那我們就根本不需要關心保監局的

解釋是對是錯。


文件的其他點,我們下次講。(26頁的文件,有很多可以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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