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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及控權人的改變


作爲RO,負有不少牌照上的法定責任,其中一個就是必須向保監局具報董事及控權人的改變(因爲以Partnership形式經營的Agency應該屬於少數,這裏就不提了)。這個責任很多人都知道,但具體根據哪一條法例,就是第64ZZD條。.


什麽時候需要通知?法例訂明是當“成爲或不再成爲”的時候。而有關的職位就只是“董事及控權人”,故此法例沒有要求的,例如公司秘書,就不需要具報。而該條例也要求需要在事情發生1個月内,以書面向保監局具報。



實操上,保監局已經設計了一份表格S5,讓新董事或控權人填寫。内容除了基本的個人資料外,大概就是問新董事或控權人有否曾被定罪、譴責、破產等等。把表格填好、簽署後,電郵給保監局就可以了。如果現有董事或控權人離職,暫時沒有表格,可能需要RO寫一封電郵,清楚説明事情就可以了。


因爲法例要求只是具報而已,沒有自動附加一個“審批”的程序,實操上,如果新董事或控權人沒有什麽Bad Record,保監局只是收到通知而已(好似連回復也不會有)。當然,如果新董事或控權人有問題,就算這條例沒有賦予保監局審批的權力,保監局也always可以撤銷它認爲不符合Fit and Proper Test的中介人的牌照。


而控權人的定義是什麽?就要看第64F條。留意,第2條也是有關整部保險業條例的釋義,其中也提到“控權人”,有關的定義由第9條解析。但第9條説得很明白,第64F條可以另作界定。簡單點説,第9條主要是界定保險公司的控權人,而關於保險中介人的控權人定義,就交給第64F條。


第64F條其實就是第5部關於保險中介人專用的釋義,控權人被定義為:


就公司而言,指符合以下說明的人 ——

(i) 直接或間接地擁有或控制( 包括透過信託或持票人股份持有) 該公司已發行股本的不少於15%;

(ii) 直接或間接地有權行使在該公司的成員大會上的投票權的不少於15%,或支配該比重的投票權的行使;或

(iii) 行使對該公司的管理最終的控制權;


如果簡單點理解,就是持有公司股份15%或以上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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