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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進行受規管活動及一些豁免情況


最近終於有時間(疫情關係吧)可以認真從頭到尾研讀整部《保險業條例》,部分心得,可以在這裡和大家分享一下。當然,我不是律師,提供的也不可算嚴格的法律意見,只是一些分享,如果需要正式的法律意見,我們還是必須委託律師。


整部法例中對我們中介人最有關係的,是由第64F條開始的第X部。正如大家知道,在香港要進行保險中介業務,必須先取得牌照,而大家這個概念的基礎,就是來自第64G條。第64G條清楚禁止除非獲得適當牌照,任何人都不可以在「其業務或受雇工作的過程中」及「為報酬」進行「受規管活動」,而違反的罰則也一點不輕,最高可被罰款港幣100萬,及監禁2年。



換言之要真的賣保險,或者給客戶保險建議,就肯定要拿牌照。法例的原意就是要確保行業從業員有一定的專業能力及操守。但如果只是一般人,和親人朋友分享一下自己對保險理財的意見或者經驗,不涉及業務也沒有報酬,法例也不會太野蠻連這些屬言論自由範疇的行爲也禁止。


除了非業務性質及不涉報酬的一般社交情況不受條例限制外,第123條亦列出一些獲豁免的情況,就算進行受規管活動,亦不屬違法。


經常有人問我,在報章、電臺(網台),甚至社交媒體(例如我現在在Blog及Facebook發佈文章),分析一下市場各產品的優劣,就是提供保險建議,要不要先申請牌照?這其實就是第123(1)(f)條有提及的:如果受規管的意見是通過報章雜誌等「普遍地提供予公眾閱覽」的刊物提供,就不會被規管。電視、電臺以及「向公眾發送電子通訊」也在豁免之列。但必須小心,這條很強調「公眾」這詞,如果是電子媒體,例如網站,性質是向公眾公開的,就符合這條的豁免。但如果是通過電郵或微信,向一位或一小群客戶發送保險建議,雖然也是「電子通訊」,但也不符「公眾」這要求,就不會獲這條賦予的豁免。



另外,第123(2)條,亦豁免“只涉及為該保險人或中介人履行文書或行政職責”的情況。例如很多中介人都會聘請秘書或者Personal Assistant去負責一些支援工作,或者經紀公司亦會有不少Admin Staff處理Sales交回來的單,如果這些工作只是文書或行政性質,例如只是Filing、核對文件、安排客戶會面時間等,這些人員其實不用申領牌照,但如果其工作超出文書及行政性質,例如約見客戶時同時提供對保險產品的介紹,就小心會誤墮法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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