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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禦惡意中傷,從認識這三條法律開始

  • 作家相片: Simon Liu
    Simon Liu
  • 10月23日
  • 讀畢需時 3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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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篇,我們聊過業界正在籌備一項Reference Checking Scheme。原意或許是促進行業透明、提高信任,但萬一最終制度缺乏足夠的程序保障,很容易變成一把雙面刃。一旦資訊被濫用、偏差或缺乏核實,影響的將不只是某一單位,而是每一位從業員的聲譽與生計。

 

今天,我們從三大法律與權益框架——自然公義、個人資料(私隱)、誹謗——去理解:如果制度出現漏洞,你可以怎樣主動防守,甚至反擊。


自然公義(Natural Justice)——公平程序的底線

自然公義是普通法體系中的核心理念,是防止不公平指控的核心原則,重要程度幾乎是法律保障的最高層級。它有兩個不可或缺的支柱:

 

  • 知情與陳述權(Audi alteram partem):當有人向第三方(例如你的潛在僱主、監管機構)提供關於你的不利評語時,你必須有權知道評語的內容,並有合理時間與機會作出回應或澄清。若制度容許單方面、不透明的負面信息直接影響決策,而你卻毫不知情,這就是對知情與陳述權的剝奪。

  • 公正性(Nemo judex in causa sua):負責審核、評估或決定的人,不能同時有個人恩怨、商業利益衝突,或已經抱有成見。如果查核制度沒有機制去過濾這類偏見,那公平性將大打折扣。

 

實務啟示:

一旦你的牌照申請、續期或聘用因不明原因被拒,且懷疑與某段負面記錄有關,你可以要求相關機構提供依據,並以自然公義為理據,爭取查看和回應這些資料。在法律層面,引用自然公義比直接提誹謗訴訟更快切入關鍵,因為這屬於程序正義的範疇。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打開知情之門的法定鎖匙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PDPO)對「個人資料」的定義非常廣泛,除了身份證號碼、聯絡方式等硬資料,任何與可識別個人有關的意見、評語或記錄——無論是正面還是負面——都屬於個人資料。

 

這帶來幾個極關鍵的權利:

  • 資料查閱要求(Data Access Request, DAR):你有權正式向持有資料的公司、機構提出DAR,索取其持有的、或曾經向他人披露的與你有關的資料副本,包括評語、內部備忘、背景調查結果等。

  • 有限的拒絕權:被要求的公司只有在非常有限的情況下才能拒絕,例如涉及第三者私隱或會妨礙刑事調查。即使拒絕,亦須提供書面理由。

  • 更正權:若資料錯誤或具誤導性,你有權要求更正,這對防止持續損害尤其重要。

 

實務啟示:

當懷疑有不實評論影響你的前景時,DAR是合法、直接且操作性極高的工具,不需進入漫長的訴訟程序,就能取得第一手資料,為下一步行動(如澄清、投訴、申訴)奠定基礎。


誹謗——最後但必要時的重擊

誹謗分為書面(libel)和口頭(slander)。若有人向第三方傳播不實、損害你聲譽的內容,理論上可考慮提告。但在實務上,這條路有三大挑戰:

  • 舉證要求嚴苛:必須同時證明內容虛假、具誹謗性、指向你本人,且已被傳播。

  • 抗辯理由廣泛:對方可主張「內容屬實」、「屬於公允評論」、「在履行法律或專業職責時享有特權」等作辯護,這些防線在行業查核場合很常見。

  • 成本與風險:誹謗訴訟通常費時長、花費大,而且一旦敗訴,可能需承擔對方訟費。

 

實務啟示:

誹謗可作為最後手段,通常配合自然公義與私隱條例程序先行,既能蒐證,也能降低訴訟風險。


結語

制度的價值,從來不在於它多「嚴」,而在於它是否「公」。

對從業員而言,懂得運用自然公義去爭取程序公平、用私隱條例保障知情與更正權、在必要時用誹謗法作最後防線,這些不只是法律概念——而是守護職業聲譽與生計的基礎生存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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