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御恶意中伤,从认识这三条法律开始
- Simon Liu

- 10月23日
- 讀畢需時 3 分鐘

在上一篇,我们聊过业界正在筹备一项Reference Checking Scheme。原意或许是促进行业透明、提高信任,但万一最终制度缺乏足够的程序保障,很容易变成一把双面刃。一旦信息被滥用、偏差或缺乏核实,影响的将不只是某一单位,而是每一位从业员的声誉与生计。
今天,我们从三大法律与权益框架——自然公义、个人资料(私隐)、诽谤——去理解:如果制度出现漏洞,你可以怎样主动防守,甚至反击。
自然公义(Natural Justice)——公平程序的底线
自然公义是普通法体系中的核心理念,是防止不公平指控的核心原则,重要程度几乎是法律保障的最高层级。它有两个不可或缺的支柱:
知情与陈述权(Audi alteram partem):当有人向第三方(例如你的潜在雇主、监管机构)提供关于你的不利评语时,你必须有权知道评语的内容,并有合理时间与机会作出响应或澄清。若制度容许单方面、不透明的负面信息直接影响决策,而你却毫不知情,这就是对知情与陈述权的剥夺。
公正性(Nemo judex in causa sua):负责审核、评估或决定的人,不能同时有个人恩怨、商业利益冲突,或已经抱有成见。如果查核制度没有机制去过滤这类偏见,那公平性将大打折扣。
实务启示:
一旦你的牌照申请、续期或聘用因不明原因被拒,且怀疑与某段负面记录有关,你可以要求相关机构提供依据,并以自然公义为理据,争取查看和响应这些资料。在法律层面,引用自然公义比直接提诽谤诉讼更快切入关键,因为这属于程序正义的范畴。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打开知情之门的法定锁匙
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PDPO)对「个人资料」的定义非常广泛,除了身份证号码、联络方式等硬数据,任何与可识别个人有关的意见、评语或记录——无论是正面还是负面——都属于个人资料。
这带来几个极关键的权利:
资料查阅要求(Data Access Request, DAR):你有权正式向持有资料的公司、机构提出DAR,索取其持有的、或曾经向他人披露的与你有关的资料副本,包括评语、内部备忘、背景调查结果等。
有限的拒绝权:被要求的公司只有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才能拒绝,例如涉及第三者私隐或会妨碍刑事调查。即使拒绝,亦须提供书面理由。
更正权:若数据错误或具误导性,你有权要求更正,这对防止持续损害尤其重要。
实务启示:
当怀疑有不实评论影响你的前景时,DAR是合法、直接且操作性极高的工具,不需进入漫长的诉讼程序,就能取得第一手资料,为下一步行动(如澄清、投诉、申诉)奠定基础。
诽谤——最后但必要时的重击
诽谤分为书面(libel)和口头(slander)。若有人向第三方传播不实、损害你声誉的内容,理论上可考虑提告。但在实务上,这条路有三大挑战:
举证要求严苛:必须同时证明内容虚假、具诽谤性、指向你本人,且已被传播。
抗辩理由广泛:对方可主张「内容属实」、「属于公允评论」、「在履行法律或专业职责时享有特权」等作辩护,这些防线在行业查核场合很常见。
成本与风险:诽谤诉讼通常费时长、花费大,而且一旦败诉,可能需承担对方讼费。
实务启示:
诽谤可作为最后手段,通常配合自然公义与私隐条例程序先行,既能搜证,也能降低诉讼风险。
结语
制度的价值,从来不在于它多「严」,而在于它是否「公」。
对从业员而言,懂得运用自然公义去争取程序公平、用私隐条例保障知情与更正权、在必要时用诽谤法作最后防线,这些不只是法律概念——而是守护职业声誉与生计的基础生存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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