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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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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积金(MPF)主事中介人牌照
  • 从事强积金销售及推销活动;

  • 可注册为主事人的机构: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类或第4类受规管活动之机构;

- 长期业务保险经纪公司;

  • 可核准旗下附属中介人作为其代表;

  • 最少一名负责人员:

- 在公司内具有充分权限,以及会获提供充足的资源和支持

信托及公司服务提供商牌照
  • 香港法例第 615 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

  • 可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

- 成立法团及其他法人;

- 担任或安排另一人担任法团董事或秘书;

- 为法团提供地址;

- 担任或安排另一人担任明示信托的受托人;

  • 每名董事及每名最终拥有人必须是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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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所牌照
  • 受香港法例第51章《雇佣条例》规管;

  • 由劳工署职业介绍所事务科负责审批;

  • 经办职业介绍所、提供就业服务;

  • ​需提名一名经营者;

  • 牌照有效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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