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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牌照

强积金(MPF)主事中介人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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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强积金销售及推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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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注册为主事人的机构: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类或第4类受规管活动之机构;
- 长期业务保险经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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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核准旗下附属中介人作为其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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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少一名负责人员:
- 在公司内具有充分权限,以及会获提供充足的资源和支持
信托及公司服务提供商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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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例第 615 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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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
- 成立法团及其他法人;
- 担任或安排另一人担任法团董事或秘书;
- 为法团提供地址;
- 担任或安排另一人担任明示信托的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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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名董事及每名最终拥有人必须是适当人选;


职业介绍所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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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香港法例第51章《雇佣条例》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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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劳工署职业介绍所事务科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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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职业介绍所、提供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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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名一名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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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有效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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