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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申领
香港保险业主要由《保险业条例》规管。其中第IA部订明保险业监理局(保监局)的成立,及作为行业监管机构的权力范围。第X部则关于保险中介人的规管,包括发牌准则及操守等。其中第64ZA条订明保险经纪的发牌,第64U条则订明保险代理机构的发牌。
第64G条订明,除非已经获得保险中介牌照,否则任何人不得进行「受规管活动」,一经定罪,可被罚款港币100万及监禁2年。而在附表1A第1部中,则进一步定义「受规管活动」:
(a) 洽谈或安排保险合约;
(b) 邀请或诱使任何人订立保险合约,或企图邀请或诱使任何人订立保险合约;
(c) 邀请或诱使任何人作出关键决定,或企图邀请或诱使任何人作出关键决定;
(d) 提供受规管意见。
提及的「关键决定」及「受规管意见」则在第2部及第3部定义。
保险中介牌照主要可分为三大类别。
1)个人保险代理;
2)保险代理机构及其人员(代表);
3)保险经纪公司及其人员(代表)。

保险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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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销售最多4家保险公司产品,其中2家人寿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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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委任一名合资格负责人(Responsible Offic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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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每名董事及控权人均通过保监局「适当人选」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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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最少一家保险公司委任为其代理;

保险经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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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销售无限家保险公司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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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委任一名合资格负责人(Responsible Offic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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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每名董事及控权人均通过保监局「适当人选」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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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及净资产不少于50万港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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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购专业弥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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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存独立客户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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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存妥善簿册及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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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向保监局提交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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