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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框架
监管香港保险行业的最高权力来自第41章《保险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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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A部:设立保险业监管局,定明其组成、职能、权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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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部:关于保险中介人的发牌、资格等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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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I部:关于保险中介人的操守及纪律行动规定;
第41章附例L《保险业(持牌保险经纪公司的财务及其他要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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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保险经纪公司需要遵守的一系列要求;
第41章附例K《保险业(获授权保险人的最高数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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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保险代理机构及个人可代表的保险公司数目;
《保险业条例》第133条赋予保监局权力去制定守则及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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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牌保险代理人操守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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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牌保险经纪操守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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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3:打击洗钱及恐怖份子资金筹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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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23:有关持牌保险中介人"适当人选"的准则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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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24:持牌保险中介人持续专业培训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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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25:送赠礼品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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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26:销售投资相连寿险计划 (“投连寿险”) 产品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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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27:长期保险保单转保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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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29:冷静期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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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30:财务需要分析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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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31:医疗保险业务指引;
保监局亦会以通函形式,表达对某些议题的实操见解,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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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及纠正向内地访客无牌销售长期保单的不合规业务模式
- 2024年5月22日
- 合法转介业务必须遵守的三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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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保险中介人提供酬劳结构的应用说明
- 2025年7月30日
- 首年佣金不得超过总佣金70%
- 平衡对合约前服务及持续服务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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