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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框架

监管香港保险行业的最高权力来自第41章《保险业条例》

  • 第IA部:设立保险业监管局,定明其组成、职能、权力等;

  • 第X部:关于保险中介人的发牌、资格等规管;

  • ​第XI部:关于保险中介人的操守及纪律行动规定;

​第41章附例L《保险业(持牌保险经纪公司的财务及其他要求)规则》

  • ​规定保险经纪公司需要遵守的一系列要求;

 

​第41章附例K《保险业(获授权保险人的最高数目)规则》

  • 规定保险代理机构及个人可代表的保险公司数目;

 ​《保险业条例》第133条赋予保监局权力去制定守则及指引:

  • 持牌保险代理人操守守则;

  • 持牌保险经纪操守守则;

  • 指引3:打击洗钱及恐怖份子资金筹集指引;

  • 指引23:有关持牌保险中介人"适当人选"的准则指引;

  • 指引24:持牌保险中介人持续专业培训指引;

  • 指引25:送赠礼品指引;

  • 指引26:销售投资相连寿险计划 (“投连寿险”) 产品指引;

  • 指引27:长期保险保单转保指引;

  • 指引29:冷静期指引;

  • 指引30:财务需要分析指引;

  • 指引31:医疗保险业务指引;​​

保监局亦会以通函形式,表达对某些议题的实操见解,例如:

  • 针对及纠正向内地访客无牌销售长期保单的不合规业务模式​​

- 2024年5月22日​

​- 合法转介业务必须遵守的三项原则

  • ​向保险中介人提供酬劳结构的应用说明

- 2025年7月30日​

- 首年佣金不得超过总佣金70%

- 平衡对合约前服务及持续服务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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