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及控权人的改变
- Simon Liu

- 10月23日
- 讀畢需時 2 分鐘

作为RO,负有不少牌照上的法定责任,其中一个就是必须向保监局具报董事及控权人的改变(因为以Partnership形式经营的Agency应该属于少数,这里就不提了)。这个责任很多人都知道,但具体根据哪一条法例,就是第64ZZD条。
什么时候需要通知?法例订明是当“成为或不再成为”的时候。而有关的职位就只是“董事及控权人”,故此法例没有要求的,例如公司秘书,就不需要具报。而该条例也要求需要在事情发生1个月内,以书面向保监局具报。

实操上,保监局已经设计了一份表格S5,让新董事或控权人填写。内容除了基本的个人资料外,大概就是问新董事或控权人有否曾被定罪、谴责、破产等等。把表格填好、签署后,电邮给保监局就可以了。如果现有董事或控权人离职,暂时没有表格,可能需要RO写一封电邮,清楚说明事情就可以了。
因为法例要求只是具报而已,没有自动附加一个“审批”的程序,实操上,如果新董事或控权人没有什么Bad Record,保监局只是收到通知而已(好似连回复也不会有)。当然,如果新董事或控权人有问题,就算这条例没有赋予保监局审批的权力,保监局也always可以撤销它认为不符合Fit and Proper Test的中介人的牌照。
而控权人的定义是什么?就要看第64F条。留意,第2条也是有关整部保险业条例的释义,其中也提到“控权人”,有关的定义由第9条解析。但第9条说得很明白,第64F条可以另作界定。简单点说,第9条主要是界定保险公司的控权人,而关于保险中介人的控权人定义,就交给第64F条。
第64F条其实就是第5部关于保险中介人专用的释义,控权人被定义为:
就公司而言,指符合以下说明的人 ——
(i) 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或控制( 包括透过信托或持票人股份持有) 该公司已发行股本的不少于15%;
(ii) 直接或间接地有权行使在该公司的成员大会上的投票权的不少于15%,或支配该比重的投票权的行使;或
(iii) 行使对该公司的管理最终的控制权;
如果简单点理解,就是持有公司股份15%或以上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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