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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进行受规管活动及一些豁免情况

  • 作家相片: Simon Liu
    Simon Liu
  • 10月23日
  • 讀畢需時 2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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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终于有时间(疫情关系吧)可以认真从头到尾研读整部《保险业条例》,部分心得,可以在这里和大家分享一下。当然,我不是律师,提供的也不可算严格的法律意见,只是一些分享,如果需要正式的法律意见,我们还是必须委托律师。

整部法例中对我们中介人最有关系的,是由第64F条开始的第X部。正如大家知道,在香港要进行保险中介业务,必须先取得牌照,而大家这个概念的基础,就是来自第64G条。第64G条清楚禁止除非获得适当牌照,任何人都不可以在「其业务或受雇工作的过程中」及「为报酬」进行「受规管活动」,而违反的罚则也一点不轻,最高可被罚款港币100万,及监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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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言之要真的卖保险,或者给客户保险建议,就肯定要拿牌照。法例的原意就是要确保行业从业员有一定的专业能力及操守。但如果只是一般人,和亲人朋友分享一下自己对保险理财的意见或者经验,不涉及业务也没有报酬,法例也不会太野蛮连这些属言论自由范畴的行为也禁止。


除了非业务性质及不涉报酬的一般社交情况不受条例限制外,第123条亦列出一些获豁免的情况,就算进行受规管活动,亦不属违法。


经常有人问我,在报章、电台(网台),甚至社交媒体(例如我现在在Blog及Facebook发布文章),分析一下市场各产品的优劣,就是提供保险建议,要不要先申请牌照?这其实就是第123(1)(f)条有提及的:如果受规管的意见是通过报章杂志等「普遍地提供予公众阅览」的刊物提供,就不会被规管。电视、电台以及「向公众发送电子通讯」也在豁免之列。但必须小心,这条很强调「公众」这词,如果是电子媒体,例如网站,性质是向公众公开的,就符合这条的豁免。但如果是通过电邮或微信,向一位或一小群客户发送保险建议,虽然也是「电子通讯」,但也不符「公众」这要求,就不会获这条赋予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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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第123(2)条,亦豁免“只涉及为该保险人或中介人履行文书或行政职责”的情况。例如很多中介人都会聘请秘书或者Personal Assistant去负责一些支持工作,或者经纪公司亦会有不少Admin Staff处理Sales交回来的单,如果这些工作只是文书或行政性质,例如只是Filing、核对文件、安排客户会面时间等,这些人员其实不用申领牌照,但如果其工作超出文书及行政性质,例如约见客户时同时提供对保险产品的介绍,就小心会误堕法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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