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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规管活动定义的Explanation Note (一)

  • 作家相片: Simon Liu
    Simon Liu
  • 10月23日
  • 讀畢需時 2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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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提及,法例订明提供保险建议及进行保险业务,就必须领有牌照,除非不涉业务或报酬,又或者是在公众媒体上,再或者只涉及文书及行政工作。但正如很多其他法例一样,法例只勾画出一个原则性的大框架,而实际执行及应用的细节,例如什么叫不涉业务,什么是公众媒体,就留给监管机构或者法庭去演绎。


故此,保监局刚刚于2021年10月,出版了一份关于“受规管活动”的Explanator Note,表述了保监局对这几条法例的理解。虽然这份Note不代表法例的真正意思,因为有权解释法例意思的只有法庭。如果最终闹上法庭,我们仍然可以尝试说服法庭,这份Note的解释不对。但一般而言,我们不会劳民伤财去跟保监打官司,所以我们还是把这份Note当为法规,顺着保监的意思,别犯规,把精神集中于多做点生意吧。


接下来,我尝试把这份文件一些值得留意的重点介绍一下。


首先,保监指出一个大原则,就是进行受规管活动的人士需否申领牌照,是视乎眼前这个情况上,有多需要透过发牌制度去保护保单持有人。原文(这份Note只提供英文版本)是:A relevant consideration in deciding whether a person needs to be licensed, therefore, is to what extent the activities carried on by the person involves the need to protect policy holders or potential policy holders by subjecting the person’s conduct to regulation through licensing. 


老实说,从法理上看,我并不认同这个观点。因为法例说得很明白,什么叫受规管活动(虽然只是原则性定义,没可能说明每个具体情况),无须领牌的例外情况等等。从来没有提及需要考虑需否保护保单持有人这个原则。虽然一般相信,保护保单持有人很可能是整部保险业条例的立法原意,但在法律上,立法原意是不会被考虑的,大家只需要看法例条文怎样说,而不需要去猜度立法者没有在条文上明说的可能意思。要是法例可以隐藏暗示条文,监管机构可以任意释法,说你的活动其实是立法时打算禁止的,只是忘记放进去而已,那么行业内有哪个人可以晚上安心睡觉。


(这个情况是不是很耳熟?哈哈,我们说法律,不说政治。)


当然,正如文初说到,我们最好就不要去挑战保监的解释。而且我们也最少明白,保监局的执法原则,一个大考虑是需否保护保单持有人(哪怕这个原则是否合法)。如果我们根本不惹起保监局的关注,那我们就根本不需要关心保监局的解释是对是错。


文件的其他点,我们下次讲。(26页的文件,有很多可以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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