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保監局最新轉介費指引解析與實務應對

  • 作家相片: Simon Liu
    Simon Liu
  • 10月23日
  • 讀畢需時 2 分鐘

保險業監管局於2025年9月1日發出公告,針對保險經紀公司在分紅保單業務中支付轉介費的安排提出監管期望。首先,公告曲綫證明,透過轉介方式拓展業務原則上屬合法。只是若轉介費超過總佣金的50%,則可能構成變相回贈或涉及未持牌人士進行受規管活動,違反《保險業條例》。


ree

保監局設立50%的轉介費基準,並非硬性上限,而是風險警示。若超出此比例,公司須提供額外披露,包括客戶來源、費用計算依據及防止濫用的內部機制。違規者可能面臨現場審查、牌照續期受阻,甚至損害公司聲譽。

 

公告亦明確指出,只有銀行、受證監會監管的持牌法團,以及強積金持牌人士屬於例外。過往業界誤以為其他持牌行業如人事顧問或公司服務提供者亦可獲豁免,今次公告清楚排除這些情況,意味相關安排需即時修正。

 

新規定將於2025年10月1日正式實施,時間緊迫,各公司負責人應迅速檢視現行轉介安排,確保合規,避免法律與商業風險。

 

保監局的邏輯並非單純針對轉介費比例,而是關注轉介費背後反映的角色定位與法律責任。理論上,即使佣金的100%都支付給某人,只要安排合規,並不一定違法。問題在於:當某人獲得大部分佣金(如超過50%),就顯示該人可能是實際負責銷售的人,保監局自然會審視其是否持牌。

 

若該人是非持牌人士,例如不能在香港工作的國内人士,就可能構成無牌銷售,屬違法行為。但若收取高比例佣金的是另一家持牌保險經紀公司,則屬合法的B2B合作,因為保險經紀之間具備商業自由,安排清晰的話,就不涉無牌問題。

 

然而,若轉介人是個人持牌人士,例如經紀公司旗下的個人業務員或保險公司代理人(Agent),情況就更複雜。這些人與其主事人之間存在 Principal-Agent 法律責任,轉介客戶即使不構成無牌銷售,也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例如,若某個人經紀人員“飛單”給另一家公司,必須先取得其所屬經紀公司的書面同意,否則即屬違法。而因爲保險公司一般不會發出類似同意書,所以 Agent 介紹客戶給其他公司,基本上都是違法行為。

 

總結而言,業界應理解:不是佣金比例本身有問題,而是比例背後反映的角色定位與法律責任。公司負責人應按持牌身份、法律關係及實際操作審慎安排轉介費,確保合規,避免誤墮監管與反貪風險。

 
 
 

留言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