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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D課程
香港保險業主要由《保險業條例》規管。其中第IA部訂明保險業監理局(保監局)的成立,及作為行業監管機構的權力範圍。第X部則關於保險中介人的規管,包括發牌準則及操守等。其中第64ZA條訂明保險經紀的發牌,第64U條則訂明保險代理機構的發牌。
第64G條訂明,除非已經獲得保險中介牌照,否則任何人不得進行「受規管活動」,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100萬及監禁2年。而在附表1A第1部中,則進一步定義「受規管活動」:
(a) 洽談或安排保險合約;
(b) 邀請或誘使任何人訂立保險合約,或企圖邀請或誘使任何人訂立保險合約;
(c) 邀請或誘使任何人作出關鍵決定,或企圖邀請或誘使任何人作出關鍵決定;
(d) 提供受規管意見。
提及的「關鍵決定」及「受規管意見」則在第2部及第3部定義。
保險中介牌照主要可分為三大類別。1)個人保險代理;2)保險代理機構及其人員(代表);3)保險經紀公司及其人員(代表)。
保險代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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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銷售最多2家人壽保險公司,及3家一般保險公司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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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一名合資格負責人(Responsible Offic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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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每名董事及控權人均通過保監局「適當人選」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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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最少一家保險公司委任為其代理;
保險經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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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銷售無限家保險公司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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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一名合資格負責人(Responsible Offic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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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每名董事及控權人均通過保監局「適當人選」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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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及淨資產不少於50萬港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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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購專業彌償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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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存獨立客户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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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存妥善簿冊及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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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向保監局提交審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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